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5)

职场法则2018-07-06李一老师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三)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安、教育、房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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