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4)

职场法则2018-06-26王新老师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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