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徽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

职场法则2018-06-26李一老师

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

《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诸多问题。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不招、少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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