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孕产期和哺乳期权益保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以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事项,包括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应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