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采用“终身监禁”自由刑,作为部分贪腐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本律认为:从实质上,对贪污罪案件设置“终身监禁”的自由刑,其作用之一应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亦明确:“……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其四,刑法修正案(九)部分“修正”了绑架罪“绝对死刑条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相比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明显是在限制绑架罪适用死刑的范围。
显然,刑法修正案(九)力图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进一步限制、减少死刑及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刑法修正案(九)在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方面应“甩开膀子、更进一步”
本律认为,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在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方面已“着力”甚大,法治进步意义显著,但仍存在“小脚女人迈小步”的问题,理应“甩开膀子、更进一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为此,本律对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其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规定应明确,只有行为人再犯可判死刑之罪,且情节恶劣的,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即: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应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再犯可判死刑之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