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贪污罪属经济犯罪,本来就属于应废除死刑的范畴。基于此,本律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修改为:“……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并不得适用死刑和终身监禁刑”。
其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本律认为,绑架罪的起刑点竟然高于故意杀人罪,这本身就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实务中,即便出现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基于犯罪事实的复杂性,法院也不会当然就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及死刑立即执行。基于此,本律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规定应修改为: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情节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本律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整体而言是进一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中国法治有进步意义,但本质上仍是“形缓实严”,仍是重刑主义阴魂不散,仍是“小脚女人迈小步”,立法机关理应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到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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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除贪污受贿量刑数额,增加情节考量,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草案在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