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设立副大军区级的海航司令部,管理海航部队。
2、各舰队各增编一只驱护支队。确保各舰队各有三只驱护支队,保持一只伴随航母编队出行,一只在中近海游弋,一只在近海训练维护的能力。驱护支队升级为副军级,现有编制为四驱四护,后续可考虑扩为五驱五护。
3、各舰队均设两栖登陆舰支队,副军级;
4、各舰队均设补给舰支队,副军级,辖各补给船。
5、各舰队均设若干岸勤保障旅。
6、各舰队均设若干机动岸舰导弹旅。
7、水警区仍保留,正师级,赋予近海独立防御职责。下辖若干护卫舰大队、扫雷(猎潜艇逐步取消)舰大队、导弹艇(022导弹艇)大队。
8、增加核潜艇部队编制,续建核潜艇基地。最终达到30艘左右。增强陆攻巡航导弹发射能力。
9、组建若干航母保障基地(含陆上训练中心和各种岸基保障能力),副军级,直属海军总部指挥。
10、组建若干航母编队指挥所,副军级,直属海军总部和中央军委指挥。
11、海航部队分为岸航和舰航两块。组建若干舰航(航空母舰航空兵)旅,一个旅对应一个航空母舰的编制。后续逐步将岸航中的歼击航空兵部队转为舰航或转归空军,仅保留运输、电子对抗、预警、搜救等辅助性机种和若干配属驱护舰使用的舰载直升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