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可享受哺乳期的保护,具体是这样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困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条例》还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岗位。
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卫生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等专项检查;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更年期保护纳入劳保
据了解,这个《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的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多要求。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到社会经营体系,采取措施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现有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