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做了规定,山西省在大量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这个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的更年期也纳入到了劳动保护的范围,这个条例规定经过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过治疗效果仍然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来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的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山西省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过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瘦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的哺乳室等,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