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究向上级呈报的市管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意见,研究中心机关及管理部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中心及管理部办公楼建设、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10万(含1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设备的采购及安排,10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等;
3、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审核中心机关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运作、跨行调度和市中心与管理部资金的调度情况;
3、审核购买国债事项;
4、审核中心机关、管理部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由人教科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