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枣庄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5)

政策改革2018-07-16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 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或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先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补办批准用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宅基地使用者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报乡、镇(街道)审查,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有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农村村(居)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已列入新农村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7、空闲的农村宅基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上述所列情形消除后,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范围内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 按村庄规划要求拆旧建新后拒不拆除的旧宅不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依法进行登记,空闲(包括批而未建2年以上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后没有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居)委会收回并报经区(市)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只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拟定近期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城、镇、村”改造范围的村(居)宅基地,暂不重新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村(居)委会将村(居)民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由村(居)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呈批表,经乡镇、街道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区(市)政府批准后,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存档并加盖注销印章。因丢失等原因导致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的,如果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村(居)委会说明原因,同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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