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枣庄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6)

政策改革2018-07-16李一老师

第二十二条 关于原土地登记发证行为的规范

1、对合法的原土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作为重新发证的依据。

2、对已经核发土地证书,但未建土地登记档案或者土地登记档案已经遗失的、土地登记程序不规范、档案不健全的,通过补建措施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并换发新证,原证收回注销。

3、本次登记对需要办理登记发证或需重新发证的,根据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

4、本次登记中发现原土地登记结果确有错误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关于不进行登记发证宗地的清理统计

对《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各区(市)根据村庄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填写《土地情况统计表(不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滕州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另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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