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南昌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2)

政策改革2018-07-16才子老师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南昌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市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14号)及市委办公厅《南昌市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洪办发【2015】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的现实需要,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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