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并协助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和个人身份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名单。
残联组织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名单。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并协助提供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家庭的参保人员名单。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费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