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基础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
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缴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和缴费补贴组成。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级人民政府资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除外)。
社会统筹账户由未能继承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提取的用于弥补基金缺口的资金,以及其他补贴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