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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省、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指导乡镇、农场及相关部门做好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并负责信息采集、保费征缴、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委员会协管员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