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职称制度改革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统筹职称改革整体和中小学职称改革专项工作,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的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告。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2.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