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办法将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并在培养补充、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要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重视并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的教化作用。一是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四是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在评优晋级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同时,建立省级统筹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从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不得以“特岗计划”以外的方式招聘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2016年~2020年,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名编制用于“特岗计划”,补充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实行统一的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或随意抽调借调乡村教师等行为。
《实施办法》同时提出,在职称(职务)评聘、评比表彰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统一县域内城乡中小学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按岗位总量的20%执行。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将外语成绩、发表论文作为刚性要求。从2018年开始,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评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加大特级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