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消费资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省级补贴资金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省外购买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补贴资金标准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按照1:0.5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详见附件1)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补贴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贴资金;对不符合申请标准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购车单位: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购车个人: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主本人同名开户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全部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期限为下一年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