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问答解读(3)

政策改革2018-07-01王华老师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推进资源共享?

答:63号文件提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按照这一要求,《办法》以共享资源为重点,通过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形成集聚效应,达到“1+1>2”的效果。一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还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概括说,就是强化相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并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横向纵向联通,多措并举,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二是实现场所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三是实现专家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同时,《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解决不同地区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

问:《办法》在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

答: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上提出,要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流程监控。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办法》围绕电子化、大数据和信用,推动建立多种监管方式结合的监管体系。一是电子化监管。《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二是大数据监管。《办法》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的基础上,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三是信用监管。《办法》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事中分类监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使诚实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偷奸耍滑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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