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防止患方投诉无门,可能采取过激的行为,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这些规定让患方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有利于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
问:《办法》对尸检的时限如何规定?
答:尸检即尸体解剖,是当前判定死因最科学、最具公信力的途径,有利于消除医患双方关于死因认识的分歧,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医疗纠纷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尸检准确判定死因要有前提条件,就是尸体保存状况良好。因此,《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尸检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尸检过程中的义务,也赋予医患双方对尸检的监督权,保障尸检公开、透明、公正。
问:《办法》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正常的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闹”时有发生,极少数患方人员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疗人员。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办法》第三十条对八类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为公安机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提供依据。
问:《办法》对公安机关做好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如何规定?
答:公安机关对于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涉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快速出警、依法果断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办法》第三十二条作了相关规定。
问:《办法》规定医调委的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市、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同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医调委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应当具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