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规定医调委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人公道、品行良好是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只有道德品行良好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才能为群众所信赖,只有办事公道、公平、公正,不偏袒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才能使调解更具有公信力。同时,鉴于医疗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作为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最好还要具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才能更好的完成调解工作。
问:《办法》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专家咨询和医疗鉴定如何规定?
答:为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平、公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专家咨询和医疗鉴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应向其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问:《办法》为何要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答:医疗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手段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与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医疗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合理经济补偿,防止医疗纠纷升级恶化;有利于转移医疗纠纷风险,缓解医疗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纠纷压力,构建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