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办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条,分为总则、预防、处置、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纠纷预防;
(三)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措施;
(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机制;
(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六)明确法律责任。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维护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省以创建“平安医院”为抓手,积极构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主抓,公安、宣传、司法、民政、工商、保监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此,《办法》将“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发生医疗纠纷时,前往医疗机构参与纠纷处理甚至吵闹、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主要是患者的亲属、好友或者同事,这些人大多与患者同属于一个地方或单位。而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对其本乡本土的这些人员比较熟悉,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疏导、解释以及劝返工作,具有先天的优势。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的这些优势,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
问:《办法》对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有什么规定?
答:新闻媒体报道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失实报道。
医疗纠纷发生后,有极个别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时,为追求新闻效果,吸引公众注意,未经调查核实,片面地进行宣传报道,不仅没有对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理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反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作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性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