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信息化建设工作,并逐步在合肥市区域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征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移交”的原则,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随时收集房屋征收文件材料,并在征收项目或阶段性征收项目完成后60日内完成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征收结束后6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房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档案应运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进行数字化管理。档案管理软件须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被征收人所在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手续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范围;故意帮助被征收人欺骗套取补偿安置;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征收集体土地时尚未对其上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予以补偿安置;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