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无违建村”创建挂钩。属于“无违建村”的,分配系数按1.2确定。
4.与补偿资金规范使用挂钩。经查实违规使用、私分、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该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五)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确认。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执法巡查、信访举报查实、农业生产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当年发生未经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少批多建占用耕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耕地污染破坏等情况,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
1.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2.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实行“村账镇(街道)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
1.镇(街道)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每年第一季度各镇(街道)应组织梳理本辖区上一年度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履行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耕地保护相关数据材料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局会同市农林等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批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以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等情况,经对上报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补偿标准编制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各镇(街道)。
2.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补资金发放。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市拨付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结合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履行等情况制定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八)资金筹措。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下达的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市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