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级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职责,建立分级负责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突出重点。通过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无违建村”创建等相挂钩,突出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好、违法占用耕地少或无违建、耕地地力保护好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奖励和农户的保护补贴。
(五)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要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自2016年起,我市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补偿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中,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二)补偿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农户(承包权人)。
(三)补偿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标准为120元/亩*年。
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四)补偿标准调整机制。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具体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无违建村”创建等相挂钩。
1.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挂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与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1.0,未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0.9。
2.与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挂钩。经查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一般耕地3亩以上(含3亩)或基本农田1亩以上(含1亩)或违法占用耕地宗数3宗以上(含3宗)的;及经查实存在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一般耕地3亩以下、或基本农田1亩以下、或违法占用耕地宗数3宗以下的,扣减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50%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