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实施安置。市、县(区)也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政府统一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阳光操作并依法选取适当的采购方式。要优先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竣工交付使用时限不得高于1年。
(三)棚户区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推进改造工作。对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特困棚户区改造家庭;或者补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且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政府采购、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的减免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棚户区改造对象因选择货币补偿而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买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二)资金政策。市、县(区)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与实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采购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市、县(区)要积极盘活好、使用好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公积金等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政府回购商品房、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等资金,使政府投资达到“小钱撬动大民生”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