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州)党委负责人以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进行宣传动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廉洁情况,应当形成专题材料,客观反映和报告。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省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研究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对县(市、区)的巡视情况,省委巡视组应当向市(州)党委进行通报。
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