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

政策改革2018-06-09李一老师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等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反馈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责任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产 生

第十条 倡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业作业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地点、频率和处置场所等内容,并报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五)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六)每年度12月份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新设立的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七)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油水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油污分离,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协议。

禽畜屠宰单位对其产生的加工废料或者残渣油脂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按照规定需要无害化处理的不可食用的产品;采用冷冻或者冷藏方式暂存的,暂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本市连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向住所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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