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政策改革2018-06-09李一老师

《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相关义务。

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六条市、各市政府应当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定点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特许经营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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