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统一进行餐厨废弃物收运。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市、区两级事权,在同级城市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收 运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地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称收运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证。
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标号、反光标贴,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当规范作业,主动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收运单据。
收运单位应当加强收运人员收运规范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收运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保持车容整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可靠,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实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