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颁布(2)

政策改革2018-08-26王新老师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6月18日起施行

25日,福州市政府发布《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福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负责;公安、规划、城管执法、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沿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由运营单位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

《办法》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经验,对乘客行为规范做了规定。如携带行李规格限制问题: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

优惠乘车及对逃票行为的处理。老年人、残疾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无票、持无效车票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办法》罗列了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办法》提出,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据了解,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律或法规,仅在2005年建设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只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对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未予明确,对运营安全、服务管理、乘客行为规范等内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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