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棚户区改造政策(2)

政策改革2018-08-20王新老师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市、县(市、区),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根据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分配

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具体视中央下达我省的当年补助资金规模情况,结合省政府下达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年度改造任务,按照各市、县(市、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和申请额度作为因素,并结合地区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情况,适当考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办法进行分配。若中央下达我省的当年补助资金规模较小,可全部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对上年度未按时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当年不再给予补助。

根据各市、县(市、区)报送的上一年度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资料和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审核情况,省级财政将相应调整相关市、县(市、区)当年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实施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情况提出申请,并于每年的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提交以下资料:

1.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2.设区市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确认的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考核的上年度和本年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征收(收购)项目清单。

3.上年度已实施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已签订的征收(收购)补偿协议复印件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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