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人录用为公务员后,其任职年限从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二)原重庆市“三市九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原重庆市“三市九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巴县、江北县、长寿县、綦江县、璧山县、荣昌县、铜梁县、大足县、潼南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1993年工改时套改式职务补贴的职务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原在军队既担任了行政职务又明确了技术等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职务按照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
(四)内调人员。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含米易、盐边、马边、峨边县、金口河区)等地1993年以来的内调干部中,其现任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不含内调后受处分降低职务或内调安置工作后不服从调动而低安排职务)的,按内调时的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通知时间起计算。
(五)落实政策人员。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学习人员。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不含按规定安排的在职培训人员)毕业(结业)后,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七)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人员。参加本人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若按兼任职务套改的工资额,高于其按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额的,按兼任职务套改工资。
(八)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担任的非领导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从本人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九)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十)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均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职务为准,其明确的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的职务,不能作为此次套改工资的职务。
(十一)下派、挂职锻炼、援藏干部。现仍在下派、挂职锻炼、援藏期间的人员,均以在派出单位担任的职务为准计算任职年限,并套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