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批准兼任事业、企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按此次公务员登记的职务,参加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
(十三)停薪留职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停薪留职回单位后,现任职务与停薪留职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与回单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停薪留职前职务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十四)提前离岗人员。机关机构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提前离岗时的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计算到本人经批准提前离岗之时为止。
(十五)技术工人。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执行(晋升)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技术等级工资的当年起开始计算;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被单位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十六)调动、调整、安置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尚未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确定工资的技术等级进行套改,其任职年限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确定。
(十七)受处分人员。曾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现任职务与受处分前职务同级的,可将受处分前与现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处分前职务的,可将受处分前任高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低职务的任职年限。
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现任职务的正式任命时间开始计算。
(十八)病假、事假人员。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事假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党纪处分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级别(岗位)工资:
1.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和1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2个工资档次;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3个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