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租房最新政策 (6)

政策改革2018-08-11三水老师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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