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便住房困难群众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加强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并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各地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县级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新建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事宜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混淆。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所在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各级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投资主体,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