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2011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实际清点后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796—6890081。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