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政策改革2018-07-29王华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市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原则

1、不低于省政府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

2、低于原补偿标准的按原标准补偿的原则;

3、在原实际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仅提高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原则。

二、调整范围

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袁河街道办事处、仙来街道办事处、通州街道办事处、孔目江生态区仰天岗办事处应星管理处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

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

①耕地(含水田、旱地)、原属耕地且未改变地类内栽种果树的果园、精养鱼塘统一年产值1576元,补偿倍数为26倍,即每亩补偿40950元。

②宅基地、水域每亩补偿30000元。

③林地、原属山地(含未利用地)栽种果树的果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13000元。

④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13000元。

⑤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8400元。

2、青苗(果树)补偿

①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统一产值的1倍,即每亩157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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