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2)

政策改革2018-07-28王新老师

“飞地”征地补偿,按照“飞地”所坐落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或无损失的不补偿;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或有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坟墓补偿按《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其他事项

1、地上房屋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4、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5、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公布后,各乡(镇)、村要按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征地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