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政策改革2018-07-26才子老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l、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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