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住建、规划、公安、财政、税务、工商、人社、计生、民政、城管执法、物价、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确定工作机构作为拆迁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自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
(二)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分户或入户,但因婚姻、出生、退伍、刑满释放等情况符合分户或入户政策的除外;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核发水面养殖使用证、山林权证等相关证照;
(七)其他有碍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公平执行的事项。
公告后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本条上述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摸底调查登记,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结果分别在拆迁范围内及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中应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来信来访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