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据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及来信来访地址。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监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照约定向宣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按“一户一宅”享受产权调换,其余房屋拆迁时实行货币补偿,不得重复安置。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指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指住宅用房以外的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
未经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房屋原用途认定。
第十一条住宅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在其证载或批件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内据实认定拆迁补偿面积。
199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且之后一直未翻(扩、改)建的无证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其建筑面积视同合法建筑面积,据实认定为拆迁补偿面积。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二)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员确定家庭应安置面积。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参见本办法附件并执行下列款项:
1.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与家庭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价)与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2.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超过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3.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