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2)

政策改革2018-07-15李天扬老师

“现在很多行业都存在租赁承包中的安全问题,租赁承包,不能一包了之。”苏斌表示,条例(草案)中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此外,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船舶修造行业列入高危行业,“此前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建筑施工四个为高危行业,现在增加了船舶修造业。船舶修造这个行业本身的危险程度很高,我们江苏又是造船大省,容易引发事故。”苏斌表示,列入高危行业后,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更高,安全投入包括风险抵押金等,要求将更严。

★居民区危险品场所限期迁出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与此同时,在上述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等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各类密集场所。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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