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二)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四)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