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解读(2)

政策改革2018-07-13李一老师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

由于财税〔2015〕99号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2015年前9个月及后3个月的所得分别计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实务中往往有一些误区或茫然。实际上,这里不仅是如何分段计算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对财税〔2015〕99号通知如何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问题。

结合61号公告的相关补充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理解和执行:

1.完全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的全年累计计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或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当年度实现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2016年至2017年各年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则小微企业均可以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部分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此情况仅适用于2015年度)。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高于30万元,由于2015年9月底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度计税所得额仅以20万元为限,所以,按照全年度折算的9月底前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但由于2015年10月起对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计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所以,折算的10至12月份的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即对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正是分段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目的所在。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情形下小微企业在2015年前3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执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预缴数,作为汇算清缴时已缴数,多退少补。

3.不符合优惠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计税所得额均超过30万元,则均不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在年度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因享受减半征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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