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抢劫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2)

政策改革2018-07-07王新老师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对于抢劫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两个,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此时,抢劫罪的罪犯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两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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