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抢劫罪量刑标准,未成年人抢劫罪量刑标准

政策改革2018-07-07李一老师

抢劫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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