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必须卸载或转运后方可通行,因卸载或转运发生的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非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广告牌等设施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距。
第五章交通安全
第五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悬挂试车号牌的机动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为小型客车道,右侧车道为客货车道。客货车道上行驶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大、中型载客汽车超车时可以借用小型客车道,超越后应当迅速驶回客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载客汽车通行,禁止其他机动车驶入。
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机动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第五十九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在行车道内等候或依次通行,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穿插、超越,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三)在服务区内违规转运旅客、装卸货物,或者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
第六十一条运载爆炸物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限行路段。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路段由省级公安机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仅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以及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形无法正常行驶的,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开启车上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路外的安全地点。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等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