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征求意见稿)(10)

政策改革2018-06-03三水老师

机动车移至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后,驾驶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之间的车行道边沿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须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尾灯。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不能驶离原车道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应设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并迅速报警。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驾驶人应当拨打紧急救援电话,由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拖曳至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服务区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除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四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将车辆驶至就近的出口或服务区协商处理或报警;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还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恶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补缴车辆通行费,可以并处应缴通行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害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应按照原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修建和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系统和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量观测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的;

(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前,施工单位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者未按照施工许可手续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三)涉路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或者未按照施工许可手续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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